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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借用規章

 

本系集會場以提供本系教學、學術、藝文、演藝及集會活動之使用為主,並得視情況開放系以外之非營利活動申請借用。為使本系各集會場所充分發揮使用功能,並加強管理,特訂定本規則。

場地借用注意事項

 

  1. 使用本系集會場地應於兩個月內至一週前向本系提出申請,並附活動計畫書,經系主任核可,繳交押金與場地費用後,方可使用。使用後經管理員檢查後場地復原完整則押金全數退回;若場地未復原,則酌扣押金做為場地清潔費。若為課程所需,請該課程指派一名負責人抵押證件。
  2. 集會場所申請同意後,如原申請核可日期與系上重要活動相牴觸時,本系得優先使用。
  3. 借用單位或學生社團已辦理集會場地使用登記者,無故未使用達三次者,得停止借用申請一年
  4. 借用單位使用各集會場所所衍生之清潔、秩序、噪音及安全等相關問題,應自行處理,並不得將活動產生之垃圾、廢棄物等棄置於系上垃圾桶。
  5. 借用單位應負責維護集會場所環境清潔,不可任意丟棄垃圾,並依所借用之場地規定使用,會場佈置用品事後應即時搬離並恢復原貌,置留集會場所之物品經通知仍未撤離者,本系得逕以廢棄物品處理、扣除押金,並酌收場地清潔費用。
  6. 借用單位對集會場所設施、設備或器材,應善加愛護妥為使用。如需搬動時,應事先徵洽管理人員同意,若有毀棄、損壞時,應負責賠償。
  7. 借用單位應注意用電安全,使用視聽器材應洽管理人員。另應負責維護場所秩序,避免喧嘩吵鬧,海報旗幟應依規定張貼插掛。
  8. 違反規定者,經管理人員勸導無效,管理人員得採斷電或其他必要措施,停止使用。
  9. 如有未盡事宜,工設系保有解釋與修改之權力。

借用單位說明

 

  1. 校內單位填寫申請表,校外單位除填寫線上申請表外,需另以公函洽借,經核准及繳清費用後,始得使用。
  2. 校內單位(個人)應於兩個月至一週前提出申請,校外單位需徵得本校單位(個人)協辦,於兩個月至一週前提出申請,同時段多單位申請者,以先申請者為優先。
  3. 借用單位或學生社團已辦理集會場地使用登記者,無故未使用達三次者,得停止借用申請一年。
  4. 經核准後請於活動開始十日前繳清費用,一經繳費雖活動取消亦不退費,延期者另議(延期以一次為限)。
  5. 使用時間收費分為上午、下午、晚上三時段,每時段以四小時計,不滿四小時者仍以一時段計算,含借用一般器材在內。押金 5000 元,活動結束後經管理員檢查場地回復後,方可全數退回;若有環境、器材毀損,則扣除器材損壞之修復、賠償費後,退還剩餘押金給借用單位。
  6. 需借用鑰匙之教室請於活動結束後歸還鑰匙給管理員,如未於時間前歸還,將扣 100 元押金
  7. 本辦法得視需要修訂,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
 

使用費用說明:

 

一般教室

二館頂樓

電腦教室

費用

1500

1500

3000

系友費用

1200

1200

2400

押金

500/1000

2000

2000

例假日及晚上使用者,需另支付管理人員加班費,上午與下午時段為 1000 元,晚上時段為 1500 元。